明明已明令禁止,但在不少农贸市场与生鲜超市内,让肉菜瓜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容光焕发”的“生鲜灯”,以“隐形红”“新国标专用”等名目出现,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食品安全。
针对这一乱象,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商家之所以对“生鲜灯”乐此不疲,根源在于利益驱动。一盏成本仅数十元的“生鲜灯”,能显著改善不新鲜食材的卖相,降低损耗、提升利润。相比之下,违规被查处的概率有限,违法成本远低于所得收益。加之部分消费者习惯“看色选货”,认为红润、色泽亮丽即新鲜,客观上为“生鲜灯”提供了市场空间。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等灯具外罩、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者背景板、类似用途的其他设施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对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生鲜照明设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管理。同时,要求照明设施销售者不得以“生鲜灯”(“鲜肉灯”“水产灯”“水果灯”“蔬菜灯”等)为噱头开展销售,明示或暗示照明设施会改变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推动形成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的全链条监管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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